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“双随机一公开”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统筹协调作用,强化联合执法工作,建立统一协调、相互协作的执法长效机制,依据《工业和信息化部“双随机一公开”监管实施办法》《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“双随机一公开”工作实施办法》要求,结合我厅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“双随机一公开”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,包含以下几类:
1.厅系统有多个种类检查事项或者对同一监管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,可内部进行检查事项整合的联合检查;
2.上级部门对省“双随机一公开”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符合联合执法条件的事项进行整合后,牵头组织的部门联合检查;
3.上级部门针对某一特定领域(行业),组织部署的部门联合检查。
第三条 “双随机一公开”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遵循依法实施、公正高效、公开透明、协同推进的原则。
第四条 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“双随机一公开”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。
承担联合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责任处室(单位)是“双随机一公开”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实施主体,依据职责开展行政检查工作。
第五条 厅系统内部的联合执法,由法规处牵头组织开展。各责任处室(单位)根据工作实际,明确职责范围内联合执法的内容,按照厅“双随机一公开”行政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,提交年度行政检查计划。法规处会同各联合执法处室(单位)确定检查内容、实施时间、行政检查方式等要素,制定省工信厅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、联合检查方案,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开展。
第六条 各责任处室(单位)在省“双随机一公开”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录入年度检查计划时,应勾选“联合执法”选项,积极参与到跨部门、跨区域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,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。
经上级部门通过省“双随机一公开”行政执法监督平台,随机抽中的责任处室(单位)在上级部门的统筹安排下,参与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。
第七条 上级部门组织部署的专项联合执法,参与联合执法的处室(单位)在上级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开展具体的检查工作。
第八条 省“双随机一公开”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各责任处室(单位)要加强协作联动,认真履行执法程序,做到依法行政、文明执法。服从和服务于牵头部门的综合协调及管理,切实做到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,依法依规严肃开展行政检查工作。
第九条 参与联合执法的处室(单位)应当在每次联合行政执法检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。联合行政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、检查内容、实施步骤、检查情况、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。
联合行政执法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,及时向社会公开。
第十条 联合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检查工作制度,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,及时现场处理;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,及时报请本厅依法处理;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,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处理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。